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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維運人力防疫指引 110.06.04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四級警戒標準,除維生、秩序維持、必要性醫療及公務之外,全面停班及停課;針對發生嚴重疫情的鄉鎮市區或是縣市層級,實施區域封鎖,設立明確的封鎖線,管制人員出入,民眾留在家中不外出。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
(一) 實施區域封鎖,視封鎖範圍分為部分區域封鎖1及全國封鎖,公路客運路線因應調整如下:
1. 部分區域封鎖,原則配合地方政府所訂管制措施:
(1) 該封鎖區域為公路客運路線起迄點2端點,則該路線得停駛。
(2) 該封鎖區域為公路客運路線起迄點其中1端點,則該路線得停駛,或行駛至該封鎖區域之前一轉運站(停靠站),並視需要減少班次。
(3) 該封鎖區域為公路客運路線中間站,路線不上下交流道、站位不停靠,並視需要減少班次。
2. 全國封鎖,公路客運原則全面停駛。
(二) 封鎖區域內經發布為必要維運場所,公路客運路線配合開行,
1 部分區域封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警戒第四級之鄉鎮市區或縣市。以預約制提供必要班次服務,並安排梅花座。
(三) 為維持基本交通運作措施,持續營運之公路客運場站、車輛、駕駛及從業人員依「公路客運防疫措施(110.05.15,三級地區適用)」辦理,賡續執行各項防疫措施。
二、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遊覽車客運業,配合封鎖區域全面停止營運;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辦理防疫車隊者不在此限,惟應依委辦單位所訂防疫專車相關清消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為民生基本需求、醫療、重要產業原物料等物資運送持續營運,業者除應落實防疫規定,並應實施遠距或分流辦公,同時對員工工作環境實施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控制措施。
四、持續營運之汽車運輸業者應就整體工作場所衛生管理、個人防護配備、員工出勤保障等項,評估持續營運最低備援人力、訂定因應計畫,並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及勞動部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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