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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業於105年12月30日公告「大客車電氣設備審驗補充作業規定」,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自108年1月1日起大客車電氣設備數量應與紀錄相符,並訂定使用中大客車電氣設備查驗之實務。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大客車電氣設備數量及位置應 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紀錄相符。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大客車電氣設備數量應與紀錄相符,初次登記或增加電氣設備時,應出具電氣設備經依法領 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底盤)製造廠、 汽車代理商、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出具之檢查 紀錄。

「大客車電氣設備檢驗實務做法」第二次會議紀錄
一、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於106年7月1日起,針對新申請大客車於完成車照片及座椅配圖上標註電氣設備及數量,並傳輸文字格式的電子檔給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後自動將電子檔匯入公路監理車籍管理系統。
二、對使用中大客車之電氣設備檢查紀錄表內容部分,因考量使用中大客車相關電氣設備已安裝完成,故無法對電線接頭及線束固定…等內部情形做檢查,所以大客車電氣設備檢查紀錄表由汽車製造(底盤)廠、車體打造廠或汽車修理業就使用中大客車電氣設備數量及總用電量進行確認後,由監理所(站)或代檢廠依大客車電氣設備檢查紀錄表辦理定期檢驗後,將電氣設備數量由該管轄監理所(站)輸入公路監理車籍管理系統,以加強對大客車電氣設備管理。
三、已實施大客車電氣設備檢查紀錄表之車輛,大客車電氣設備數量如有增加才需要重新檢查確認,電氣設備如減少則不需要再行確認及修改公路監理車籍管理系統中電氣設備數量,只要檢驗時電氣設備數量不超過登記的數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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